English

我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1999-08-25 来源:生活时报 家永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家附近发生一起持菜刀抢劫案。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时,从我家院内的墙角处收集到案犯丢弃的作案工具菜刀,遂将我列为重大嫌疑人。后被害人又指认我是抢劫嫌疑犯,于是公安机关拘留了我。在侦查讯问时,因我极力否认犯罪,便遭到警械的殴打逼供。后来公安机关抓获了真凶遂将我释放。但由于我被打成重伤,至今卧床不起。经鉴定,我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听好心人说我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赔偿损失。但我不知能提出哪些方面的赔偿要求?读者黄平

黄平同志: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这一规定,侦查机关错误地拘留了你,并对你殴打逼供,造成重伤,你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问题,《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就你的情况来说,应当适用该法第37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一)你可以要求该公安机关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二)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由于你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以你应得的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三)要求支付你母亲和儿子的生活费。因为你已经残疾,无力继续抚养你的母亲和儿子,所以国家应当支付他们的生活费。儿子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母亲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